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