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用企事业单位,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