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保护权益、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