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