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