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鼓励相关部门与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和支持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引进信用服务机构,为管理活动、入驻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