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乡风和农村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村信用信息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纳入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其他关联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赋能,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信用主体的信用金融服务和信贷产品供给,降低融资成本。
探索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民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信用金融产品,提高信用贷款的可得性和便利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