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社会组织、网络环境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诚信从业准则,引导职业道德建设,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营造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氛围。社会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树立信用意识,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自身良好信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