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章 应急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完善生活必需品监测网络,确保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公共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用水、用电、用气、通讯、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