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组建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医疗卫生人员、民警组成的基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展相关人员排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