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调查、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需要通报相关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等信息的,应当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不得泄露能够识别、推断个人身份的信息,不得将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无关的用途。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