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一)按照国家、省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

(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重大疾病防控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的监测干预;

(三)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检测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构建传染病检测实验室网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