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履约监管第二十八条有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经市政府批准,有权要求启动、中止或者终止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活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指导、监督并及时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情况。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