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履约考核一般安排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投产满五年、租赁转出让前一年内、出让(租赁)年期届满前一年等阶段进行。

考核数据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考核对象重复报送。在考核结果确定前,应当听取考核对象的陈述、申辩。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履约考核成绩突出、技术创新突破、增资扩产明显、品牌效益显著等的企业进行奖补。奖补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