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支持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教育培训,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等。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