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整合和设置科研实验基地。

鼓励设置综合性科研实验服务单位,为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提供科技实验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