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或者联合基金,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提供支持。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