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