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