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行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受理专利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未按规定组织专利技术风险审查或者指导、监督专利权资产评估,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三)对无专利服务资质和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营利性专利服务不予查处,情节较重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