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拥有自主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自主专利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