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有效消费者要求解决消费争议,应当有明确的经营者、具体诉求、事实和理由,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的真实信息和必要的证据。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调查,提供与消费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