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且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调解,告知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