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有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按照中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警示交易风险,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