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划拨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

(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

(二)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