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工程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

(二)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

(三)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