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