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商务、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