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企业应当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交售或者提供给具备利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利用;废弃物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