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再生资源经营者从事寄卖和调剂旧物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收赃、窝赃、销赃;

(二)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建立登记、查验、保管等规章制度,设有物资保管库房(场地)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三)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寄卖、调剂贵重物品时,应当查验出售者证明以及有关材料并且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出售、寄卖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四)禁止收购、寄卖未成年人所持的贵重物品;

(五)收购、寄卖物品时,发现违禁物品和公安机关查控的人和物以及其他可疑情况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发现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对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单,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且及时传阅和查对,不得泄密和丢失。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