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黑龙江省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