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许可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营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顾客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二)不得加工、置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金银首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