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许可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信托寄卖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登记、查验、保管等制度,对寄卖人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二)不得寄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