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信托寄卖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登记、查验、保管等制度,对寄卖人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

(二)不得寄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