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许可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旧移动电话、电脑交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登记的交易场所外从事交易活动;(二)建立移动电话、电脑交易登记、查验制度;(三)不得收售无原始发票或者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移动电话、电脑;(四)不得收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旧移动电话、电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