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许可第十九条有效经营典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收当、续当、赎当实行查验登记、保管等制度,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二)不得经营国家禁止典当的物品;(三)不得收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