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经济运行、商事服务、社会信用、市场监管、公共安全、智慧城市、数字乡村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领域的大数据应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