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四章 发展应用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经济运行、商事服务、社会信用、市场监管、公共安全、智慧城市、数字乡村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