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场主体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对数据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