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