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