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十条有效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