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第十八条有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公共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梳理、汇总信用主体的守信、失信信息,为依法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提供支撑。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