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公共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梳理、汇总信用主体的守信、失信信息,为依法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提供支撑。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