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把农民群众满意度放在考核评估的重要位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第三方评估、统计分析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评价意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