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底前统计下一年度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编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计划,并逐级上报。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计划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配、下达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的主要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在乡村规划编制与管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计划编制、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宅基地管理等方面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新建农居点集中安排、边角地或者闲置地整治、村民自留地置换、闲置宅基地再分配等方式统筹安排住宅建设用地,并公开、公平、有序分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