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社会保险待遇平等。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补贴标准。

支持农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实现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全覆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