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加快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机制,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