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乡风文明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村规民约和基层社会组织作用,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破除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引导广大村民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生活,建设文明乡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