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统筹和融合发展等活动。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农林场等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