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