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接受举报和投诉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