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燃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