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以及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