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物业保修期内,业主专有部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养护、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进行修缮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